关于高校学生参与贩卖作弊器材有关情况的通报(二)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13-05-28   浏览次数:0

关于高校学生参与贩卖作弊器材有关情况的通报(二)

2013-05-28

 

 
 
吉林省教育厅文件
 
吉教办字〔2013〕38号
 
 


 

关于高校学生参与
贩卖作弊器材有关情况的通报
 
各高校,各市(州)、长白山管委会、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、招生办公室,各高中学校:
从近期全省公安机关破获的贩卖作弊器材案件中获悉,长春工程学院学生于某某,吉林师范大学学生欧阳某某、韩某某参与了贩卖作弊器材违法活动。公安机关已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了行政拘留,两所高校分别对3名学生做出了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理。
高校学生参与贩卖作弊器材,严重损害了高校形象,严重破坏了高考公平和秩序,反映学生道德丧失、法制观念缺失,也反映出高校对学生在教育、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,必须深刻反省,认真查找原因,切实加强整改。各高校、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《关于中学教师和高校学生参与贩卖作弊器材有关情况的通报》(吉教办字〔2013〕30号)要求,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,切实加强教师和学生诚信教育,切实加强教师和学生日常管理、特别是在高考期间的管理,杜绝教师和学生参与高考作弊行为的发生,消除危害高考安全的各种隐患,确保我省高考平稳顺利进行,实现平安高考目标。对继续发生类似事件的高校和地方,省教育厅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,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。对不负责任,失职渎职,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,不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等的有关规定,严肃追究高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。
 
 
吉林省教育厅
2013年5月28日
 
 
 
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年5月28日印发